2009年6月19日

中國中古近世史領域發展計畫研討會(6/19)

時 間︰6月19日(週五)12:00 ~ 14:30
地 點︰台大歷史系會議室
主講人︰陳登武(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)
講 題︰中國古代的法律、宗教與國家──以唐代地獄審判為中心

緒言

  在佛教地域觀傳入中國以前,最早主張用「鬼神」說來維護國家社會秩序,以降低社會犯罪的人,可能是墨子。從秦漢開始,中國本土地獄觀的建構,依循俗世官僚體制次第原則展開;及至佛教傳入,本土地獄觀又與地獄理論結合,形成後來組織架構龐大而完善的幽冥世界。
  唐代以後,地獄審判的書寫,呈現非常迥異於過去的面貌。唐代地獄審判明顯有官廳、有刑具、有審判法官,儼然人間法庭之投射;即便是漢魏以來就出現的「入冥」故事,在唐代也有非常不同的發展。唐代嶄新的地獄樣貌的出現,主要是受到唐臨《冥報記》對於地獄書寫的影響。《冥報記》立下了唐代相當具有特色的地獄審判書寫模式之後,一直到唐末五代至宋之際,《佛說十王經》的出現,地獄書寫已經具備「十王」統治的規模。
  佛教傳入中國後,地獄素材更為豐富,也更加複雜。地獄的不斷「擴編」,和地獄幽冥教主的從單一「閻羅王」走向聯合共治的「十王」;最後再形成地藏菩薩統御閻羅「十王」的法制進程,幾乎是一個典型「層累造成」的過程,特別是本土地獄又與印度地獄結合,形成後世熟知的「十殿閻王」統轄十八地獄說。敦煌本《佛說十王經》的出土及其形成的過程,正是體現這種轉變的成果,對中古宗教信仰以及人民社會風俗的瞭解,具有重大意義。
  尤其值得討論的是從法治發展的角度來看,地獄擴編竟意外反易出魏晉南北朝至唐宋期間官僚結構之轉變;而且陰間冥律也保留豐富的法律材料,甚至會適時將俗世律令的精神融入冥律之中;同時對於庶民法律觀念也造成深刻影響。
  地獄審判的建構與書寫,一方面可以助於王法之不足;另一方面則明顯具有俗世投射的意義。從僧人和統治者的角度而言,利用地獄審判,降低犯罪,改善治安,是法律之外的另一途徑,這是補足王法不足的面向。但地獄審判不能憑空而生,勢必取材於俗世,因而往往具有俗世投射的意義。因此,透過地獄審判的書寫,可以從側面了解官僚制度的發展、司法制度的結構與運作、監獄制度的弊端等等法律問題。

一、唐以前地獄審判書寫模式
二、唐臨與他的《冥報記》
三、《冥報記》對於地獄審判的書寫
四、《冥報記》對唐代地獄審判書寫之影響
五、《佛說十王經》地獄結構的俗世面
六、地獄審判與社會治安
七、地獄審判與俗世政權
八、閻王與地藏:法立場對立的幽冥教主
九、城隍信仰的轉變
十、「明鏡高懸」-冥府「業鏡」與審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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